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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理由有哪些?
商标异议的理由包括: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异议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与在先注册商标相似:如果异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似,且可能导致混淆,这是最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
(2)与驰名商标的相似性:如果异议商标与驰名商标相似,可能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3)恶意申请:如果可以证明异议商标的申请是恶意的,例如申请人是该公司前雇员或有仿制驰名商标的历史等,商标局可能接受这一异议请求。
(4)存在版权保护:如果异议方可以提供版权证据,包括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版权登记记录,商标局可能接受这一异议理由。
(5)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者商标不具显著性,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都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6)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如果异议商标损害了他人在先权利,如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7)代理人或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如果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这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8)商标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如果商标中的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这也构成异议的理由。
(9)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可以证明异议商标的申请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这也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
以上理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进行提出,以反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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