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申请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准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申请;在主管商标局或相关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审查阶段;通知当事人;听证或复审;在必要时,商标局可能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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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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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异议:任何人或组织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要填写《商标异议书》,明确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并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异议涉及与异议人已注册商标的相同或近似性,还应提供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后,会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逾期未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但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审查异议申请时,如果发现申请书件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会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要求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后,经调查核实,做出裁定。裁定结果有两种: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将异议裁定书寄送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6)复审: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在提出异议时,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其是否与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