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26日发布《审查指南修改公报(第3号)》,就两种情况下的单位名称更改程序进行了修改。具体而然,这两种情况包括:
1、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的情况(如××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等)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
2、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一般为错误填写了单位名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而是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进行补正。
就上述单位名称更改程序的变化,笔者拍双手赞成。不仅仅因为上述两种情况下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不必再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更重要的是符合法理。
依笔者看来, 所谓申请人的著录项目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变更和申请权/专利权变更,上述两种情况不涉及到权利主体的转移,显然不属于申请权/专利权变更;而姓名/名称变更是指由某一有效的申请人名义变更为另一有效的申请人名义,上述两种情况下单位名称更改前后均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申请人名义,也不属此类。故上述情况下单位名称更改的原因显然是操作失误,当然应该予以补正而非变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