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将请求人的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并将报告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新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为防止冲突,针对同一项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复制评价报告。
对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应当注意: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价报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在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认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授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创造性或授权条件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和确保公众利益,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且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