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