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撰写成“一种图形用户界面的生成方法”的形式也是允许的,其可以克服图形用户界面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问题。但是,这种形式的权利要求由于其最终生成的是包含各构成元素的图形用户界面,因此,易于被以创造性为由予以否定。
在专利申请撰写时,应在所述生成方法中体现出对图形用户界面各构成元素的一定的交互处理或控制过程。例如,如何实现对控件的显隐控制等,从而区别于现有技术,以提高授权的可能性。
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应尽量把图形用户界面所包含的部分,例如控件、显示区域或菜单等,融入到整个方案的交互处理过程中,以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在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中,虽然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是不授权的客体,但是为了清楚地说明解决方案,在撰写这类申请时可以将图形用户界面本身的特征以直观的方式进行表达和展现,这样更有利于对申请文件的理解和判断。同时,为申请文件的修改也预留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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