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一项权利要求前,需要分析方案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特别是,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也包含“非技术性”内容的方案,明确哪些属于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对于正确地撰写权利要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给出了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结合具体案例说明了对于涉及计算机领域的发明是否解决技术问题、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所谓技术“三要素”的判断标准。上述内容虽然并未直接给出“技术性”的定义,但可以看出,所谓“技术性”其核心在于包含受自然规律约束的内容,体现为采用的手段与解决的问题和获得的效果之间是否具有符合自然规律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对,“非技术性”的内容则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而主要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做出进一步解释:“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达、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典型的“非技术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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