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Copyright)的概念是借由赋予对著作的专有权利的方式提供作者从事创作之经济动机, 但相对的此种赋予作者专有权利的方式同时也限制了他人任意使用创作物的自由。Copyleft则是自由软件运动为了保护这种自由而发展的概念:它允许他人任意的修改散布作品,惟其散布及修改的行为和作法,亦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
Copyleft作品是有版权的;但它们加入了法律上的分发条款,保障任何人都拥有对该作品及其衍生品的使用、修改和重新发布的权力,惟前提是这些发布条款不能被改变。
Copyleft不同于传统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因为公共领域的作品,任何使用者虽然都可以使用,但可以不回馈变成已用;而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不按Copyleft的许可证要求保持同样的授权条款,并将更改的版本回馈社群的话,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
Copyleft授权许可有时被认为具有“传染性”,因为任何从Copyleft许可衍生出的作品也必须是遵守Copyleft许可的规定。“传染性”虽然带有贬义,但是这与病毒的传染并不相同,因为病毒的传染是通过不为用户所知道的途径传播的;Copyleft则是公开透明的。
软件是开发者基于自己的经验、知识、智慧,实施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品。
软件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品,具备作品性、功能性,并且可以实现商业化,可以有多种法律保护形式。
目前,为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即已形成以《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保护为主,以《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多层次保护体系,可对计算机软件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软件只有在这样的保护体系下,才能够得到全面的、适度的保护。
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软件的主要法律保护形式,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针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的最普遍的法律保护形式。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的特点
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可给予软件较为广泛的保护范围;
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软件创新和发展;
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开发研制出新的软件。这样,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
著作权保护比较容易取得国际保护。
著作权制度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通行的保护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成员国之间相互都会对软件给予相应的保护,这就使得很容易达到软件的国际性保护的目标。
世界各国之所以选择用著作权方式来保护软件,是因为软件以文字、符号编写,表现形式与文字作品相似,也具有一般作品可以复制、传播和演绎的特征。
优点:
1、著作权的取得方便快捷,大多数国家均规定作品一旦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
2、软件开发者最主要的利益在于软件的复制发行,而著作权保护的重点正是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权。
3、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也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等主要知识产权公约的正式规定,采用此方式与国际接轨。
缺点:
传统的著作权所指向的客体主要是文学艺术作品,其主要功能是学习,欣赏,没有直接的实用功能,而计算机软件主要是一种技术产品,实用性是其重要特征,因而软件的内容——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步骤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而著作权保护的恰恰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内容。
在我国,版权就是著作权,没有区别。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