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申请人须是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收到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②当事人在填写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③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
④对不服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撤销决定提交的复审应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⑤不收信汇、邮局汇款,汇款人名称应与评审申请人名称一致,如邮寄办理应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本申请书后寄至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