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今天就是3月的最后一天了,明天就是4月1号了,哈哈,万恶的愚人节又要到了,可以欢乐的套路别人了,在这一天是天经地义的!不过,愚人节定是套路满满,小编友情提示,到时候千万不要被小伙伴儿套路了哦~~
不过,愚人节玩什么都不要拿感情来欺骗,来开玩笑,要知道感情是不容欺骗,不能随意开玩笑的。愚人节的套路意在让在乎的人会心一笑,而不是生气、难过。诚信待人,做人之本!
自古有言“民无信不立”,个人也好,企业也好,诚信是安身立命的道德准则,丢失了信誉,何谈做人,何谈市场,又如何发展。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也被人重视起来了,健全知识产权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的信用保障机制缺失,其失信行为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了。
商标“愚人”套路案例中,最常用到的就是商标的“混淆理论”,该理论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如果他人非法使用商标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那么该行为就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以说,混淆主体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等相关公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商标混淆理论,与消费者关心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心理具有紧密的关系。因此,对知识产权进行信用管理,防止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均十分重要。
愚人节是轻松快乐的,不带有任何感情的欺骗行为,诚信相待,商业行为诚信守法,无论何时何地都应“宜诚,忌欺”。
最后小编有话说:祝大家,在愚人节,被人整“惨”~~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