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字,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专利中请求书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变更的具体项目,变更前后的内容都应认真填写。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变更内容应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四、本表第④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为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由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五、本表第②栏中,由当事人对变更项目作出详细的选择后,将具体变更前、变更后的内容逐一填写在本栏目相对应的栏目中。
(1) 权力转移部分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转让、赠与、继承、及由法院判决、调节所引起的权力转移等及相对应的地址、邮政编码的变化等。
(2)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内容包括:权力主体未发生变化而名称发生改变,例如自然人姓名的变更、法人名称的变更以及变更国籍、改变联系人等。
(3) 地址变更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地址及邮政编码的变化、联系人地址的变化。
(4)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代码的变化,代理人的变更。
六、当事人消除了专利局发出的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中指明的缺陷后,我局将继续审查,原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及变更费用依然有效。
七、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洋支行 账号: 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 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