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包括内容是什么
1、软件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
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也可以归为两类,著作权登记和合同登记。
三、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不是强制性的
1、软件著作权实行的是“自愿登记”,登记与否的差别在于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登记后的软著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未登记的软著同样可以提起诉讼。
2、1991年后2002年前,软件著作权是强制性的,未登记的软著不但不能得到行政与法律的保护,而且连提出诉讼的权力都没有。2002年后,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也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否就等于版权取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自动取得制度;
2、注册取得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
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So : 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五、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1、软件登记后,拥有各项权利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2、在版权诉讼中可作为初步证明使用
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3、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5、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6、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