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通过重重艰难险阻获得专利权之后,你忽然发现有人在使用你的专利产品,你的洪荒之力爆发急急忙忙的去举报他的时候。对方却说,他不侵犯专利权。
这不科学,申请人申请了专利,专利使用权不该是申请人专享的吗?专利权人之外的人使用该专利产权不是应该视为侵权吗?
但是事实上确实有可能发生这种事情哦。因为专利法里面规定了以下几种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申请日前制造和同产品享有先用权。
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简单点说,两个人或者两个团队出于巧合,各自独立完成了相同的某项技术的发明创造,并且均将其进行技术实施,先实施但是未申请专利的可享有先用权,后实施但申请专利的,拥有专利权。但是,先实施的可继续生产制造,并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只要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专利权的转让或许可。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
在这种情况下,将专利权作为交易条件进行转移,转让之后,转让人将不再拥有该专利的使用权。自然也没有侵权一说了。
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从属许可还有交叉许可。独占许可的授权方式与专利转让大同小异,授权人都不能再享有权利。而除了独占许可以外的另四种许可方式,被许可人与授权人都将拥有该专利的使用权,被授权人使用该专利也不存在侵权一说。
所谓专利权的用尽,是指专利权人根据其专利技术生产了某种产品并合法出售给他人后,权利人的专利权视为用尽、将不再就该产品后续的使用或流转主张权利。
第三种情况是,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
比如A公司的某架飞机使用了专利技术制造的发动机,并临时进入了中国境内,但是在中国境内该发动机的专利权在B公司手上。理论上,B公司拥有该专利的实施权,但是A公司的这一行为并不侵权。
这一点主要是为了保证跨国交通的便捷以及各国之间的互惠互利。在《巴黎公约》以及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均有相关说明。
第四种情况是,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比如A研究了一种快速制造杯子的及其并获得了专利权。而B只是为了测试的目的,就未经许可地使用了这种机器并制造了一批杯子,但并未进行销售,则B不侵犯A的专利权。
当然,到底只是实验还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要结合具体个案件进行判断。
从这几种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专利权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法律依然允许了多种可能的存在。
第五种情况是几乎同一天申请的同一项专利,专利权归属由双方商讨决定。
虽然专利法规定了同一项技术只能拥有一项专利权,并且谁先申请谁先获权,但是难免也会存在两个差不多的技术同一天申请的巧合。
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申请人可以协商确定专利权归属方。但若双方互相不让步的话,两项专利都将会被驳回。
专利权人只有善用这些规定,才能使权利实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