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答辩使用证据说明
一、商业使用证据:
1、 用于商标
2、 用于商品包装
3、 用于容器
4、 用于食品交易文书
5、 用于广告宣传
6、 用于展览
7、 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二、商标使用证据条件:
第一、证据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
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
第三、证据材料反映出的必须是将该商标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三年期间内产生的,即从申请撤销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三、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
2、合同(或协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
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
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7、产品说明书
8、商品进出LI检验检疫证明
9、产品报关单等
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以上便是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答辩使用证据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可咨询裕阳免费热线:400-6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