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的条件是相同的吗?
商标局宣告商标无效是主动宣告商标的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无效宣告,主体不限期限不限。当事人只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而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
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形也不一样。
一、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违反《商标法》第11条(不能获得注册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违反《商标法》第12条(缺乏显著性或者具有实用、美学功能性的立体形状。即使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不能获得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交伪造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取得商标注册等情况)。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一)、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违反《商标法》第15条(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四)、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五)、违反《商标法》第30条(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六)、违反《商标法》第31条(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七)、违反《商标法》第32条(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