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的发生是由于申请商标通过初审公告后的三个月异议期内,申请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准备证明材料答辩。
提出异议的人被称为异议人,商标申请人(被提出异议者)在此被称为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若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结果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若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被异议人可以决定答辩或者不答辩,被异议人答辩与否,并不影响异议程序的启动。但是影响商标局对该商标异议的裁定结果。所以异议答辩在异议程序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异议答辩的重要性体现在一下几点:
一、用充分的答辩理由与证据材料说服商标局裁定商标的合理性,获得商标专用权。
答辩理由:
1、 抓住重点,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
2、 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3、 突出优势,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
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4、 针对性强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
5、 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理由要有真实性。
材料证据: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逻辑关系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在答辩期内进一步解释商标的设计理念以及创新性和显著性。
商标设计时,每个商标都有特定的解释以及寓意。它的特殊之处有可能被主观地忽视,注册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以及创新性,但是由于商标局审查人员以及公众都是主观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创新性每个人的判断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被异议人可以借此机会进一步的解释该商标的寓意以及特殊之处,来进一步突出体现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创新性。
三、通过异议答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大可能的获得商标专用权。
由于市场竞争大,商标异议人很有可能是竞争对手提出的,对于心怀不轨之人,不可不防也不可不做出回击。通过正规渠道,用充分的准备以及完美的商标诠释通过答辩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能最大化获得专用权的可能性。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但若是放弃答辩,那么预示着耗时一年多的商标注册很多可能失败。所以通过答辩能够使商标化解异议人与商标局裁定人员的主观曲解。
四、减少近似商标以及不正当商标的出现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立,能够让公众监督商标的合法性以及显著性等。商标局审查人员审查商标带有主观判断,商标申请量大,导致商标判断失误也是人之常情。难免会有漏网之鱼的出现,这时,群众雪亮的眼睛就发挥了用处。公众也可以判断商标的可注册性,使商标注册最大化的公正、公开、透明。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近似商标以及不正当商标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