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概念
商标异议制度简单点说就是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向公众公开,公众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体现了商标局的公正,公开制度,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保护自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商标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
1、避免由于商标局主观犯错引起的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由于商标局是由商标局工作人员主观做出决定是否该商标可注册,所以,难免很多决定都可能会有主观失误。特别是在先权力人的乌龙事件,对于在线权利人说简直比窦娥还冤。明明是自己先注册的,为什么跟我差不多的商标还可以注册呢?许多在先权人会发出这样类似的疑惑,心有不甘。但是,商标异议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商标法》中明确规定,驳回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但在先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商标的权利人可能对商标局的审查结果存在不同意见,认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在后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若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对商标局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商标异议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2、减少近似商标的出现
虽然商标审查也是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但审查中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而非事实上的判断。商标局认为不属于类似的商品或者不近似的商标,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可能认为构成类似商品或者近似商标。商标异议制度的设立就是给予消费者以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市场上与其他商标相混淆。因此,商标法对商标异议申请人的资格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3、对商标局实质审查工作进行有效补充
商标注册的审查制度由于受技术条件,审查员的经验、学识、对商标近似认知程度的差异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误审、漏审、错审等现象。比如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有不良影响或者违反禁用条款的商标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若审查员未发现该商标其实已经违反商标法中的某项,社会公众可以就此商标想商标局提出异议,由商标局作出裁定,撤销对此类商标的初步审定,从而消除不良影响。
4、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设立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制度和商标异议制度,就是将商标审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行政权力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工作;通过公告制度和异议制度,商标局可以广泛提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纠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之处,从而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异议制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注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体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利益从善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