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收征收保障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专利、知识产权等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属于涉税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股权变更、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等登记、备案信息;
(三)土地权属登记,建设用地的批准、出让、转让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记、房屋征收补偿等信息;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建设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专利权、著作权的登记、备案等信息;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认定登记的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合同等信息;
(九)外国人入境、出境信息;
(十)宾馆、酒店等住宿行业信息;
(十一)残疾人及其就业等信息;
(十二)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营运等信息;
(十三)林权、文化权益、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矿业权等交易信息;
(十四)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采信息;
(十五)营业性演出、彩票销售、公益捐赠等信息;
(十六)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
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
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其解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及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