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任何人认为该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从而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即原商标申请人),限定被异议人在一定期间内可进行异议答辩。
被异议人要向审查人员阐明自己申请的商标应被核准注册的理由,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就必须通过异议答辩程序。 异议是否成立、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通过对双方提出的理由与证据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对该商标作出的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