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行为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有作者署名的也算侵权);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心机婊)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赤裸裸的黑幕啊);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知道现代比较著名的一个网络小说作家“唐七公子”吧,她的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据说就是剽窃的,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百度一下);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时超火的《来自星星的你》据说是未经韩国漫画作者姜京玉同意抄袭其漫画作品《雪姬》)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处罚
1、 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版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