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下称《认定办法》)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为做好今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下称“国高”)认定工作,现就有关国高名称变更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范围
(一)简单变更: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二)复杂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以及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发生重大变化。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2016年7月11日至7月29日;
第二批:2016年9月11日至9月30日。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人
地点: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3122室。
联系人:蔡晟、苏建军(88127373、88127983、88102193)。
四、申请材料
(一)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带有条码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新证原件);
3.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4.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发生经营范围变更等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重大变化的高新技术企业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6.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数);
7.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
8.经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9.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10.上一年度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1.其他有助于说明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证书逾期及已注册未申报的企业。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提交申请后,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传真至83671443即可。
五、材料编制要求
申报企业须将申请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骑缝章,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同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请按照变更申请书、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顺序装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