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在注册商标进入公告期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如认为被初步审定的商标不具备合法性,则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的实质审查,仅仅根据相关法律、审理规定及现有数据库中的数据对比来进行,难免会出现误差。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所以商标异议就成了商标审查中一道重要的程序。
商标异议的作用:
① 为了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参与商标审查,可以有效的减少商标审查工作的失误;
② 防止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给与此商标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商标异议的流程:
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受理→商标异议审查→商标异议完成。
商标异议的周期为12-24个月,商标异议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下发。
商标异议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如个人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盖公章),如个人需要申请人签字;
3商标异议申请书正文(盖公章),如个人需要申请人签字;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公章),如个人需申请人签字;
5证据材料。
注意:
1商标异议申请需在商标进入公告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材料。
2商标异议申请最终能否成立,还需经有关部门的审查。
3为了提高商标局审查工作的效率,严禁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正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