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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播放音乐构成侵权吗
2017-07-06 12:00:00 阅读(2579)

  当人们穿梭在大街小巷,车水马龙的街道边都能听到各种动听的音乐。这些背景音乐来自于ktv、饭店、商场、餐厅、宾馆等商业场所,我们都知道,每一首歌都是拥有版权的,那么这些商业场所播放歌曲的时候有没有侵权呢?

  背景音乐是指在公共场所,特别是商场、餐厅、宾馆等商业场所通过扬声器、录音机、电视机等机械设备公开再现的音乐作品。音乐和歌曲的意义就在于人们的传唱和传播,商场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并不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的原意。法律规定,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使用,但应该支付报酬。所以宾馆、餐厅、商场等经营场播放背景音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也不是免费表演,因而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如果不支付报酬,应当被认定侵权行为。

  有关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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