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经济开发区、大江东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科技型初创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11年后(含)列入我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企业。历年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被淘汰的雏鹰、青蓝计划企业不纳入申请范围。
2.申请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且已发生利息。
二、享受贴息时间段
企业于2015年6月21日-2016年6月20日(含2015年6月21日银行利息单)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三、资助标准
年贷款额≤3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在300-500万元之间,300万元以内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资助,超过300万元部分,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贴息资助;
年贷款额大于500万元的,500万元以内部分参照前述标准执行,超过500万,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培育期间享受贴息的贷款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