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企业研发中心预申报的通知
2022-12-25 01: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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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企业:
为做好富阳区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认定管理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富阳区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企业研发中心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3年拟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省市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认定富阳区登记注册企业
二、申报条件(咨询项目申报问题可以在右方咨询窗口联系咨询)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雏鹰计划企业
申请认定“雏鹰计划”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二、申请认定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且在6年以内,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申报时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
三、企业上年度职工数不少于10人,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四、企业研发经费单独建账,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万元,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五、企业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至少一项Ⅱ类及以上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
一、杭州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高【2022】39号
1.本市注册的,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工业企业;
2.企业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软件企业15人以上),研发人员有与研发方向相匹配的学历或研发背景;
3.企业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农业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超过50人的,科研设备原值可为50万元以上)。
4.企业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研发活动单独建账核算。上一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200万元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自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
5.企业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已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获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3项以上。
6.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研发中心,提高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研发中心须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组建单位在研发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7.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浙江省高新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三)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四)能保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六)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七)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三、浙江省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
(一)已建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条件: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 号 )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
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 5 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 研失信等行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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