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质押是指什么
质押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其中之一,除了质押,还有保证、抵押、留置和定金。专利质押有专利动产质押和专利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所以从《担保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专利权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将专利权折现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
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专利质押合同的签订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
注意事项:
1、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专利权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以管理部门准予登记为生效条件。
4、质押合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权利的转移,只是对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处置进行限制。这可以理解为一种监控权,使质权人有可能采取最有效的途径来保障债权的实现。而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同样不受到侵害,《担保法》特别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