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主体有两类:
1. 商标局
已经注册的商标,具备宣告无效的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的程序,因宣告主体的不同,也有所区别。
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