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期限: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内容: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注: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三、撤消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提交材料:
1、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2、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3、《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以上三项需要公司总裁签字或企业签章)
4. 案件答辩申请
5. 商标评审延期申请
6.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7.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