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驳回复审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对于其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予以驳回。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交纳商标评审费。
2)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4) 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
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