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依据】
德国实用新型法(2016年4月4日修订)
德国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2012年12月10日修订)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和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下列各项的原理及活动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主题:
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2.美学创作;
3.用于智力活动、娱乐、商业活动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数据处理系统的程序;
4.信息的再现;
5.生物技术发明。
另外,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发明创造、动植物品种以及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方式】
德国实用新型采取登记制+检索报告制度。在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专利局应当在登记簿中进行注册登记。对申请的主题不作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审查。德国专利局依请求进行公开出版物的审查,以判断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新型的主题是否具有可保护性。请求可由实用新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以及任何第三人提出。专利局将现有技术状况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在由第三人提交请求时,通知该第三人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并在专利公报上出版该通知。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
实用新型登记的保护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届满于十年后申请月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登记日起得第四年到第六、七、八年以及第九、十年缴纳维持费来维持权利。权利的维持应当记载的登记簿上。以下情形,实用新型权利终止:(1)专利权人向专利局书面提交声明放弃实用新型的;(2)没有及时缴纳维持费的(专利收费法第7条第1款、第13条第3款或第14条第2-5款)。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要求】
德国实用新型实行相对新颖性标准。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颖性。现有技术包括申请日前,公众通过书面记载或者在本法适用地域内公开使用,能够公开获得的任何知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的书面记载或公开使用,如果是建立在申请人或者其原权利人的构想基础上的,不应当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主题能够在包括农业在内的任何一种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应当认为其是适于工业应用的。
对于创造性要求,德国实用新型法第1条第1款规定,实用新型用于保护新的、具有创造性步伐并适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创造。而德国发明的创造性要求表述为:具有创造性活动。因而德国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为“具有创造性步伐”,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在表述上存在差别。然而根据德国学者相关研究以及有关判例,德国实用新型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要求的差别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