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哪些客体?
世界范围内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主要可以归纳为3类:
(1)对产品及方法均给予保护(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工艺和方法,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相同);
(2)仅保护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进行改进的产品,材料、组分不在保护之列);
(3)保护所有产品(是指除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不予保护的对象以外的所有产品,包括材料、组分等)。
当然,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客体还进行了更具体的限制,如将科学发现、材料变化和要素变更、化学物质及其应用或制备、医药、材料、美学特征、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智力活动规则、信息再现、生物技术发明、动植物品种、平面产品等排除在保护客体之外。具体内容在后文重点国家实用新型制度中予以详述。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时限?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各国/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
(1)中国、德国、日本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不可延长,其中奥地利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申请日当月最后一天,肯尼亚的保护期限起算日期为授权日。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也为10年。
(2)印尼、乌拉圭、韩国、阿联酋、马来西亚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0年且可延长。
(3)埃及、菲律宾、柬埔寨、希腊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7年且不可延长;
(4)罗马尼亚、泰国、中国澳门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可延长至10年;
(5)法国、乌克兰等3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6年且不可延长;
(6)巴西、葡萄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期限为15年且不可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