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西班牙法律,为避免侵权行为对起诉人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扩大的后果,起诉人可以在诉讼进行时向法官申请“临时保全措施”。“临时保全措施”分为两类:
(1)普通“临时措施”:法官收到申请后,在二十日内传唤当事人到庭公开听审,裁决是否批准该申请。
(2)“依单方请求的保全”:紧急情况下,法官可以在没有询问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自收到申请后72小时内,裁定批准申请。
普通“临时措施”与“依单方请求的保全”简易流程如下:
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起诉的同时或者诉讼过程中提出,防止侵害行为的继续或损失的扩大。在起诉前申请“临时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该措施生效后两个月内提出侵权诉讼。
依据西班牙法律,在工业产权民事侵权诉讼中,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法庭要求判定侵权行为人:
1、停止侵权行为;
2、从市场中撤回非法产品,包括包装和标识等;
3、没收和销毁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器设备等;
4、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
侵权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因侵权行为直接受到的损失,以及权利人为调查取证侵权事实而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计算方式来确定损失数额:
1.如果不存在侵权行为,权利人依其权利可能获得的收益;
2.侵权人因实施齐全行为获得的不当收益;
3.加入侵权人是在获得权利人许可后实施相同的行为,其本应缴纳的许可使用费用等。
一般而言,西班牙法庭在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遵循较为严格的标准计算损失数额。但近几年的工业产权侵权案例中出现了高额赔偿的情况,例如商标侵权案件最高判处了200万欧元的赔偿,专利侵权案件中则出现了最高判处600万欧元赔偿的案例。
与欧盟商标条例的规定不同,西班牙商标法中特别规定了商标权人可获得侵权赔偿的最低数额。依照该制度,一旦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商标权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侵权损失,即可要求侵权人支付其侵权行为获利的1%作为赔偿数额。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更大损失的,可要求侵权人对多出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西班牙商标法规定,有关商标权无效和被撤销的争议内容只能提交法庭裁判。但这一制度在近期内会改变。《欧盟关于融合各成员国商标法律的指令(No.2015/2436)》要求欧盟成员国的商标法律增加有关商标权无效和被撤销的行政决定程序。为满足欧盟上述指令的要求,西班牙在下一次修改商标法时,有可能规定商标权无效和被撤销案件从法院管辖变为西班牙专利和商标局管辖。
被诉侵权的被告人,可以涉案工业产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或提起反诉。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在先工业产权披露的技术的,在后工业产权权利人不得以其在后的权利也涉及涉案技术为由要求行为人赔偿“侵权”损失。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由法院裁判特定实施行为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申请人应该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涉案工业产权的问题向涉案工业产权的权利人提出过征询,但该权利人答复中认为该实施行为侵犯了其相关权利或者征询发出后一个月内该权利人没有答复。在侵权之诉中,被告方不得以“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抗辩。“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与“工业产权无效之诉”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