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是十年,当有效期快要届满时,有些商标和注册人会选择放弃商标续展选择重新注册商标。原因是什么呢?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是看中了重新注册商标比较便宜这一点,才放弃选择商标续展。而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商标续展的官是2000元,而且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还需另交续展注册延迟费500元。相比之下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仅为1000元是要比商标续展便宜很多。大多数情况下选择重新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大部分都通过审核,但是少部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会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
总体来说,能够通过重新注册商标而完成商标权延续的商标注册人既可以使商标权得以延续,又能节省一定费用,看起来是很好。但是这其中付出的代价是重新注册商标的又一年时间成本,这一年之中,其商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可风,通过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续,从上一个有限期届满到一个有效期开始之间没有间隔。相反,对一个新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下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以说,这一年形成了一个权利的"断档期"。
除了能成功注册的,还有被商标局驳回的。那么,造成重新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理由是什么呢?
我国《商标法》于1983年颁布实施,以后又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其中对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作了一些变动。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禁止作为商标的规定虽然在《商标法》颁布之初就存在,但是现仍有些商标是在1983年之前就已经获得注册的。也因为1983年之前的《商标注册暂行等比例》(1950年颁布)并未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商标。在这类商标的商标注册权有效期届满之时,如果注册商标人放弃续展注册而选择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这类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
(2)官方标志与检验标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项规定是在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修正时新增加的一项规定。如果是在2001年之前注册的商标与上述标记相同或近似而获授权的,在重新申请注册时,同样也会被驳回。
(3)欺骗性的地理标志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条规定也是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