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是一项专门的程序,任何人(但专利所有人除外)可通过该程序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Board, PTAB )挑战一项或多项美国专利的有效性。在IPR中,当事方挑战某一专利有效性的主张仅限于该专利被在先专利或印刷出版物所预见或是基于上述两类证据应被认定显而易见。
使用IPR面临一些限制。例如,该程序仅可用于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其他问题,例如侵权及可强制执行性,则有待通过其他途径作出裁定。此外,当事方仅可使用专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可预见性或显而易见性为依据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以下图表列出了在IPR以及PTAB主管的其他两类授权后复议程序中可提出的法律主张:
尽管有上述限制的存在,但是由于IPR程序耗时短、举证标准较低、权利要求解释标准更为宽泛且审理该等程序的专利法官具备专业知识,IPR仍然受到了众多企业的欢迎。
USPTO将IPR程序描述为“审判程序”。在该审判程序过程中,由当事方提交证据,提供证人证言(通常以声明形式),并在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前进行当庭论述。该程序由一方(“请求人”)提交文件(“请求书”)要求PTAB启动审判程序而开始。如果PTAB认为请求人已证明所涉及专利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不应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很大,将启动审判程序。
IPR程序是可酌情裁定的,这意味着PTAB有较大的权力决定是否启动复议(立案)。PTAB是否启动审讯的决定是最终裁定且不可提出上诉。
一旦IPR启动,大部分“审判程序”均以书面形式进行。当事方主要以陈辩书(Brief)的形式提交论述,PTAB几乎从不听取现场证词。因此,许多人将IPR审讯比作美国地方法院的简易判决程序。
尽管PTAB的规则允许提出要求各种救济的动议(Motion),但几乎所有动议均必须在提出前以电话会议的方式得到专利行政法官的事先授权。类似地,规则仅规定进行“有限的证据开示”,且诉讼方如有任何进行额外证据开示的需要则必须证明该需求是“符合司法利益的”—而在实践中这个要求被证明很难达到。
上述政策正是委员会如何将专利有效性裁定程序“程式化”的例子。与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或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依据337法案进行诉讼相比,IPR证据开示环节简化且涉及动议较少,使得裁决更为快速,并减少诉讼方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