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构成的条件
(1)可以作为商标标志的条件
①具有显著性;
②易于识别;
③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标志
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除外;
(3)不得作为商标但可以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①对于三维标志,如果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2、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谁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行使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