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很多设计要点在于图案、色彩等包装类产品外观,例如瓶贴、罐贴、包装袋及包装盒等。这些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例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等,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设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客体,因审批、授权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获得多项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则会产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多数涉及注册商标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品,在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商标是区分不同个人和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如其与外观设计在构成元素尤其是图案、色彩上近似,当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全部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符合商标的注册要件时,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反之,当商标结合到产品的包装设计上时,又可能随之获得专利权。这导致外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审查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及在先权利的有效性。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是在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该商标权仍合法有效,处于保护期内。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可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续展证明、独占许可协议等作为证据。
其次,对于冲突的实体判断,主要借鉴商标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判断步骤: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对应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专利权的产品与商标应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美术、摄影作品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设计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质使其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当一幅美术或摄影作品作为图案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时,可能会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或者产品独特的外形设计使其具有高度的审美价值而成为实用艺术品时,也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由于保护客体上的交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是否冲突,主要借鉴司法审判中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主体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著作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作者即著作权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底稿、书籍、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第二,客体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审查实践,在先作品多为美术、摄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冲突的实体判断。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先看专利权人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作品。这里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可通过提交专利权人接触过该作品的直接证据或该作品曾经公开过或发表过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再看外观设计对应部分与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靠耍小聪明、抄袭模仿,企业永远成不了大器,国家也不会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强,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弃“山寨”、促进“创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长路。避免侵权、及时维权,也是我们亟待完善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