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优先权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分别为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部分优先权以及多项优先权。下面进行分别阐述。
1 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A29)
2.本国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A29)。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对于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在后申请可以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中任何一种。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R32.3)另外,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3.部分优先权
如果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仅仅一部分技术方案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时,即称为部分优先权。也就是说,在后申请要求的权利中部分与在先申请技术方案相同。采用部分优先权的,往往是在后申请中又增加了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举例来说,如果在先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为A,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且权利要求包括A方案,和B方案。那么在后申请中的A方案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评判专利性时现有技术为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然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B由于没有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就无法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此在评判方案B的专利性时,就以在后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为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点。
4.多项优先权
在后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中的多项技术方案要求在先不同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部分优先权与多项优选权不分国内和国外。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往往是在后申请将多个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合并。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要求优先权与在先申请的状态无关,只要在优先权期限内,并且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的就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