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家企业品质和实力的集中体现;商标的数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创新与创业的水平。来自国家工商总局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0月7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达1004万件,首次突破千万大关,居世界首位。
商标局为什么要限制个人申请商标?
我国商标法在2001修订之后规定,公民个人有权申请商标,没有对个人附加任何条件,根据民事行为构成的法律要件。我们知道,个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为民事行为。规定生效实施后便出现了个人抢注商标的热潮,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规制这一行为,2007年商标局开始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只允许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申请商标。显然商标局的这一新规定有违商标法,商标法已经赋予了公民个人的商标申请权,而商标局是无权剥夺公民的申请权的。显然,商标局限制公民个人申请商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商标局限制个人申请商标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商标市场,使商标得到实际的使用,以便使商标来区别相关商品或服务。从市场的现实情况看,有些个人申请的商标自己并不实际使用,而是为了防止相应的企业或公司的使用,以抬高自己商标的价值,合适的时候就以高价卖出该商标。但是,规范个人申请的办法有很多种并不必定要从立法予以完全禁止,而应该从市场监督方面入手。
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有哪些限制?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立法者已经考虑到个人申请的情况可能会造成恶意抢注而不使用的情形,所以规定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去商标局撤销掉该注册商标。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申请人还是有办法避开法律规制。因为商标权利人只要举出一点实际使用的证据就可以使商标不被撤销。商标法给权利人规定的举证责任太轻使得本条形同虚设。
所以,要真正解决商标盲区抢注的问题,关键还在于设立商标强制性使用制度,如果企业或个人申请获得了注册商标,但是无法提供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商标局就推定该商标未三年内未实际使用而撤销该商标。这样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会大为减少,也就不必专门立法来限制个人申请商标。(整理:裕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