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知,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有关电影《战狼2》的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由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虽然这一插曲并未影响到|《战狼2》票房成绩,但这并不是忽略问题的理由。
我们所说的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一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之一。提起著作权,普通人也会略知一二,并都能说上几句。例如,有人会说鲁迅、余秋雨、韩寒的小说都有著作权,刀郎、韩红唱的歌也有著作权,电影《战狼2》、《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也有著作权,有人甚至说我用手机拍摄的照片也有著作权,……是的,大家说的都没错,这些各种形式的作品都有著作权加以保护,若非法复制或者非法上传到互联网上,可能都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那么,著作权到底保护什么?而哪些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今天简单与大家谈谈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一、首先,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什么不同。通过对比使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会有更清楚的认识。我国的专利权保护创新的技术和外观设计,即具有创新特征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本身,例如一部具有多功能的移动终端设备可以选择通过专利法去保护;一种治疗某种疾病的药物配方本身也可以选择专利去保护;一种制造合成橡胶的工艺方法也可以选择专利去保护;一件新款的电动汽车的外观设计还可以选择专利法去保护。商标主要是从识别功能的角度保护一些可识别的独特的符号或者其他人可感知的信息(例如声音等)。商标保护的信息或者符号主要考虑的是其识别的功能。而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或者设计的实用功能或者美学装饰功能。著作权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形式,其更强调的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以,可以说著作权更关注思想内容的表现功能,而这种表现功能更多的是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求。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同时具有如下特征:(1)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关于第一个特征,强调的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人来完成的智力成果。例如,一只黑猩猩将颜料泼在一堵墙上,形成一幅所谓的“抽象派”“作品”,该“作品”因为不是人创作的,所以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自然界多年形成的“作品”也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例如所谓的从自然界直接发现的“根雕”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值得注意的是人类制造的智能机器人,其创作的“作品”是否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作品”如果受到保护,其真正的权利人是谁?是程序设计员?还是智能机器人财产的拥有者?
关于第二个特征,要求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标准应该是比较低的标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与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和“明显区别性”标准区别开。例如,两个不同的人,在中国的南方与北方,分别创作了主题相同的作品(例如小说),只要是各自独立创作的并体现了两个人独立的思想,不能当然的认为其中的一个作品抄袭了另一个作品,两者可能分别具有各自的独创性。摄影作品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好的例子,例如甲乙两个人分别在八达岭长城的入口处摄影,摄影照片的背景可能差不多,但是每个人摄影的角度、光圈、时间、取景大小都会凝聚自己独特的东西,尽管是对同一个八达岭长城的摄影作品,但甲乙可能各自因自己的独创性而具有各自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第三个特征,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可以复制的,即必须是能够重现的。关于可复制性特点,随着科技的进步,尤其是在互联网的时代,对于作品的复制越来越容易实现了。此处的要求强调的是受保护的作品要以人能感知的有形的形式展现出来,而不能把没有有形的在自己大脑中的思想本身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之前有人也曾咨询我,他有一个好的创意,只在自己的大脑中,还有记载在有形的载体上,如果别人也用了他的思想,怎么保护?
一个好的创意,如果能够解决某技术问题,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考虑选择专利法的形式加以保护;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把好的创意记载在有形的载体上,这样就有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当事人想实际实施其好的创意,也可成立实体,并注册商标,作出自己的品牌,这样就可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了。所以,一个好的创意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择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多种保护形式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