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产品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腾讯”文字与“腾讯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产品宣传中不得使用“腾讯”字样,在耳机产品上不得使用“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飞鱼公司和风铃公司需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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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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