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第24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四四号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专利收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