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启用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根据《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国版发[2013]4号),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请各地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在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337205.html)下载表格模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在组织申报创建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示范园区(基地)时,须要求所申报的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填报相应的申报表一式三份(纸质版和电子版),由各地版权局统一报送我局。
三、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可参与“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的申报工作,须填写《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申报表》或《全国版权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申报表》,同时须出具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并加盖公章。
四、各申报城市、单位、园区(基地)及上级主管单位须如实填报和审核申请表的相关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说明,一并上报国家版权局。
五、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示范单位(软件正版化)、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时间截至每年度的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中央国有大型企业,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确保全国版权示范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关于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妥善解决当前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出具、制发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为网络条件下制发、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提供便利和保障,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
二、各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与同一作品的纸质版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三、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须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样本须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83/276158.html/contents/483/276158.html)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
四、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记证书。
五、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
六、受作品登记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适用本通知。
七、违反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一律无效。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登记机关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