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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2017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报条件汇总
来源: 2017-07-06 12:00:00 阅读(1456)
摘要: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2017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啦,那么申报具体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和《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2017年度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工作已经开始啦,那么申报具体条件有哪些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报范围

  凡2013年6月30日前已登记使用该商号,且符合《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新认定省知名商号。2012年2月28日认定的“金固”等116件商号有效期将于明年初届满,今年可申请延续认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底部阅读原文下载),依据《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申请延续认定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知名商号延续申请书》(底部阅读原文下载),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第六条3—9项规定的材料。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应向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申请书》;

  (二)其他企业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税收情况的说明;

  (四)省以上行业协会出具的企业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五)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和税务等部门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安全生产、合法经营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出具的企业近四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的证明;

  (七)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近四年信贷信用情况的证明或工商信用登记证书复印件;

  (八)设在外地的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关系证明,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外地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委托代理其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协议、证明;

  (九)企业最初使用该商号的证明;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浙工商企〔2008〕7号文件

  (一)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统计部门出具近三年销售(服务)额情况的证明,县以上地税、国税部门分别出具近三年纳税情况的证明。

  (二)企业除提交所在地县以上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情况外,还需提交地税、国税部门对该企业近四年的合法经营情况的审查意见。

  (三)行业排位的相关材料。申请认定和延续认定的企业近三年销售(服务)额在全省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证明,可由省级以上相应行业协会出具。

  (四)商号使用时间证明。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该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的证明。

  (五)提交材料除标明复印件外,申请书、统计、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经济指标情况;环保、质监、安监、劳动、消协、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必须为原件。

  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可提供省级以上已获荣誉证明,以供参考。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可以通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知名商号类下载(或到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书,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2.市市场监管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省工商局;对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或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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