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消息,“尚品宅配”商标申请了三次才通过,因为在“尚品宅配”商标申请之前有一个“尚品”商标。“尚品宅配”商标申请于2011年3月31日,经历驳回和驳回复审程序,于2013年7月28日获得正式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办公家具、床、床垫、家具、桌子、沙发(全部属于2001小类);镜子(玻璃镜2004小类);竹工艺品(2005);家具用非金属附件(2012);枕头(2013)。经查,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申请第4334813号“尚品宅配”商标,2008年12月4日申请第7095044号“尚品宅配”商标,两次申请中属于2001小类家具项目上均被依法驳回。因为在此之前有一个“尚品”商标同样注册在2001小类家具项目上。据消息,“尚品宅配”注册成功之后,“尚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提出了商标无效诉讼。
这个案件中有几个有关《商标法》的小问题,需要我们搞清楚。
现有“尚品”商标,能否再注册“尚品宅配”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就注册的第20类第2001小类商品范围内而言,两个商标注册的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这是毋庸置疑的。
就商品相同或者近似而言,首先“尚品”与“尚品宅配”肯定不相同。
其次,判断两个商标之间是否近似,一般考虑“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就“尚品”和“尚品宅配”而言,后者完全包含前者,“尚品”两个字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完全相同,“宅配”又容易被理解为一种商业模式,显著性不大,所以,本文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近似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如果最后“尚品宅配”商标被裁定无效,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尚品”商标权人损失
因为目前本案属于向商评委申请无效宣告,诉求是相关商标无效,并不涉及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问题。
所以,即使无效宣告申请成功,也不会直接判决侵权赔偿。而且,商评委裁定作出后,一方不服还能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有的程序走下来,大概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时间。所以,暂时还到不了侵权诉讼的阶段。
对于裁定或者判决生效之后“尚品”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以及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到无效裁定生效的期间内,属于对“尚品宅配”商标的合理使用,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商标被判决无效之后,再使用“尚品宅配”,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计算的时候需要考虑商标注册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收益。
如果“尚品宅配”商标被无效,商标注册人的损失大不大
总的来看,如果“尚品宅配”商标被无效,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如果商标被无效的,如“尚品宅配”案如果最终被裁定(判决)商标无效,那么商标注册人面临的将是是否继续使用的问题。继续使用的话,构成侵权,需要赔偿权利人损失;不继续使用的话,可能面临与加盟商之间的违约问题,也可能需要赔偿他人损失。最大的损失在于:前期的广告宣传将付之东流,前期的各种物料(宣传品、包装、门头字号)都必须更换。损失无疑将是巨大的。
“尚品宅配”商标在没有注册下来的时候已经开始使用了,这样的方式有风险吗
很多企业对于商标注册的流程不明白,经常出现刚刚拿到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甚至没有开始注册商标的时候就可以大规模宣传、使用商标,这种情况下有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一,如果申请的商标没有被核准注册,容易骑虎难下。如果再换商标申请,前期的物料投入、广告宣传投入和时间成本将白白浪费,如果硬着头皮接着用,将可能迎来法院的判决或者工商部门的查处;
第二,如果申请的商标没有被核准注册,那么往往因为前面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这种情况下非常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引发侵犯商标权的损失,不但不能再使用商标,还需要赔偿他人损失。
所以,建议企业在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再使用商标,这样才能确保不产生纠纷。
(来源:东方智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