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法国的法雷奥(VALEO),是一家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其自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已经营20余年,建立了数十家外资、合资汽车配件企业,其品牌赢得了车主的信任。然而,在汽车配件产业,常常遇到“李逵”“李鬼”分不清楚的情况,法雷奥(VALEO)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与宁波法雷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法雷奥公司)展开了一场长达7年的商标之争。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了此案,将“李鬼”打回原形。
商标之争
法雷奥(VALEO)和宁波法雷奥公司的纷争始于2010年。
2010年,宁波法雷奥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配件、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等,并于2010年11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894005号指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的“FALEOR”商标,并注册了www.faleor.com网站,在网站上使用有“法雷奥”字样水印的整体式交流发电机图文、标识等信息。
因认为“FALEOR”与自己在1996年注册的“Valeo”商标相似,法雷奥(VALEO)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2013年4月,商标局对此作出裁定,对第889400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法雷奥(VALEO)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2014年3月,因认定两标识在字母构成上差别不大,呼叫方式极为相近,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宁波法雷奥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支持了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此后,由于发现宁波法雷奥公司仍然销售侵权商品,法雷奥(VALEO)将宁波法雷奥公司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其“Valeo”“法雷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销www.faleor.com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经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宁波法雷奥公司在其交流发电机商品包装上、网站网页宣传时使用与法雷奥(VALEO)前述商标近似的“FALEOR”标识,侵犯了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专用权;宁波法雷奥公司作为专业生产、销售各类型汽车发电机等汽配商品的厂商,应当知晓同样使用于该商品类别的“法雷奥”商标,但其仍然将法雷奥(VALEO)在先注册的“法雷奥”商标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显然具有攀附法雷奥(VALEO)商誉及其商标知名度的主观目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宁波法雷奥公司停止侵犯法雷奥(VALEO)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法雷奥(VALEO)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法雷奥”“FALEOR”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并赔偿法雷奥(VALEO)经济损失50万元。
终审定音
宁波法雷奥公司认为,该公司“FALEOR”标识与“Valeo”大不相同,法雷奥(VALEO)在2010年以前并不知名,既非著名商标,亦非驰名商标,不能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且赔偿额度过高,故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三:首先,“FALEOR”与“Valeo”标识是否相似;其次,宁波法雷奥公司使用“法雷奥”“FALEOR”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对法雷奥(VALEO)的不正当竞争;第三,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对于宁波法雷奥公司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法院认为,虽然“FALEOR”与“Valeo”的标识形状、发音、来源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但对于中国公众而言,“FALEOR”与“Valeo”均无实质性含义,两者在字母构成上差别不大,且根据一般的发音习惯,对两者的呼叫极为接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支持一审判决中对宁波法雷奥公司侵权成立的认定。
对于宁波法雷奥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法院认为,法雷奥(VALEO)的第874279号“法雷奥”商标、第4651830号“Valeo”商标已分别于1996年、2008年获得注册,早于宁波法雷奥公司的成立时间;在1994年至2009年间,法雷奥(VALEO)在中国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以“法雷奥”为字号的企业,并通过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对其自身及旗下发电机等汽车零部件商标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法雷奥”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应认为法雷奥(VALEO)在2010年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一审法院关于宁波法雷奥公司使用“法雷奥”“FALEOR”作为企业字号构成对法雷奥(VALEO)的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依法有据,应予维持。
对于宁波法雷奥公司主张其规模小、利润少,且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忽略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环节,存在赔偿金额过高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法雷奥(VALEO)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及宁波法雷奥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综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使用情况、宁波法雷奥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生产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