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又叫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简单的说就是以立体形状的商标。比如瓶子的形状,产品的形状等。 比如下面这张图,这个是费列罗的巧克力形状:
法院对该件的商标认为:申请商标对于色彩和包装形式的选择不在常规选择范围之内,其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申请人的标识性设计,具有显著性。
由此可见外企把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工具简直应用到令人发指的地步了,但是人家就是任性,你仿不了我的品牌,也仿不了我的巧克力形状,我就是我,不一样的我。
诸如此类的有可口可乐的瓶子,雀巢的调料瓶,乐高的积木,都用立体商标保护。
关于立体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重要案件有金莎巧克力、之宝打火机、芬达瓶和雀巢方形瓶。
与平面商标相比,三维标志具有较低的显著性;当申请商标是指定使用商品自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的形状时,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认知为商品的包装或商品本身的形状,而并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认知;与平面标志不同,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判断不受其是否独创或是否系臆造所影响。
立体商标申请中,具有以下特征的显著性认定不会有大的问题:
1、与使用商品没有关系的立体形状。
2、是含有文字、图形等其他显著成分的立体标识。
3、是经过独特设计或具有独创性的三维标识。
4、是具有获得显著性的三维标识。
实践中最难认定的是商品自身形状和商品包装形状的固有显著性。
所以,立体商标申请的时候要规避以下问题:
1、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了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比如食品中的元宵,如果允许把元宵的形状注册为元宵的商标,并且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元宵的权利,这样是不公平的。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商品的固有功能实现所必须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的刀片,为达到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用来区别其他剃须刀的。这样假如可以注册的话,有碍于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3、学会判断立体商标的试用规范,尝试注册立体商标,可以有助于消费者更快更好地辨认产品,以实现品牌口碑的打造,如果你还无法判断立体商标,不妨到"裕阳商标注册"了解一下,这里有国内顶尖的商标金牌顾问,相信一定可以给您满意的解答。
文章来源于IPRdaily
原作者张瑶飞
仅作信息分享,有任何不妥
请留言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