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名称能不能注册商标?虽然在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在市面上我们还是可以看见带有地理名称的商标,比如:绍兴黄酒、贵州茅台酒。那这些商标就不是注册商标了么?绍兴是市级城市,贵州是省级城市,都是县级以上,不是按道理应该被撤销吗?
其实,地理名称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注册商标的。绍兴黄酒与贵州茅台酒它们是证明商标中的一种,用于证明标识产品的产地,俗称地理标志。
那么在什么样的特定情况下,地理名称才能注册商标呢?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
对于那些既具有地名含义又具有其他含义的标志,不能因为其具有地名含义就一律禁止其作为商标注册,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含义时可以作为商标。
{案例简要}:3137583号“绛及图”在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硯(墨水池)、块墨、墨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的裁定。
异议人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异议复审,其主要复审理由:“绛”是山西省运城市境内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核准注册。
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异议裁定书,其中认定:“绛县”虽是山西省县名,但“绛”亦有“深红色”的含义,普通消费者在通常情况下不易将单独一个“绛”字与“绛县”联系起来识别,并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仅指的中国,还是也包含外国呢?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虽然没有明确指明是我国的县级以上地名,但是从本条文的含义来看不应该包括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县级以上地名”。尤其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比如日本,其“县”与我国的行政区划的“县”并非同一含义。也就是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众知晓的地名即便是县以下的也禁止注册。
二、 地理名称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商标
比如商标“白蒲正宗黄酒”,白蒲是江苏白蒲镇的地理名称,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故“白蒲”商标并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且使用“白蒲”二字仅是表明黄酒的产地来源。属于组成部分。
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受保护的地名是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
1、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
2、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
3、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
4、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5、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
三、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有关地名不能注册的法律条文出台之前注册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