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当在本表中按顺序准确填写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已完成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费减资格备案。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减缴费用。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费用减缴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缴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缴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最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二个半月之前提出。
五、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六年内的年费。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个人,并上一年度月均收入低于三千五佰元的;
(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小型微利企业,并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上述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盈利性科研机构视为上述第二项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者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缴85%的上述收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可以请求减缴70%的上述收费。
七、费用减缴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办处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专利代办处将同意减缴的比例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未被批准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数额缴足费用。
八、本表第③栏,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缴手续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九、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http://www.cponline.gov.cn,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注:新专利减缴的方式与以往不同,具体请咨询裕阳,400-660-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