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那么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该如何操作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一下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便于大家快速的了解国知局收费标准。
新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比
一、 费减费用类型
旧:
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新: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二、 申请资格
旧:
1、个人:年收入低于二万五千元;
2、单位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减缓请求书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新:
1、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
2、企业: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三、 减缴材料
旧:
1、 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新:
1、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3、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减缴额度
旧:
1、个人减缓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复审费;
2、一个单位减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的情况减缓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复审费;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不予减缓。
新:
1、单个个人或单位减缴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70%。
五、适用时间
旧:
原办法出具的证明文件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新:
2016年9月1日(含)提交的新申请需出具按新办法办理的证明,即日起可办理“新证明”适用于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新申请。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注意事项
六、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5、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七、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专利减缓等都有一定变化,如果近期要申请专利的企业或是个人请尽快申请。如果您在申请专利时并不了解新政策下的收费情况,请联系裕阳或拨打400-66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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