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宁波除外):
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我厅将组织开展2016年度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为已通过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象原则上要求为已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未开展市级认定的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申报。
二、申报组织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嘉善县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高〔2009〕178号)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意推荐的,在申报材料封页上加盖印章。
三、材料要求
(一)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1样本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根据附件2样本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应确保所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
四、时间安排
1.请各申报单位收到本通知后,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向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备案,回传备案表(附件3)至csu@zjinfo.gov.cn。
2.根据申报备案情况,申报期间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有关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申报指导。
3.经申报组织部门审核同意申报推荐的,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将申报资料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送至(邮递)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秘书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710 邮编:310012)。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刻录光盘)。
4.申报截止后,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评审。请各申报组织部门指导各申报单位做好评审答辩的准备工作。